股票质押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转让股票作为标的物的质押。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生效。由此看出股票设质除了要满足一般质押的生效要件,即当事人需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外,所质押的股票还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由于我国《公司法》将股票分为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票,因此股票质押的情况也因此分为以下不同情况:
1.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设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又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不记名股票的设质,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质权人以后即发生质押的效力;记名股票的设质由公司将质权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才发生质押效力。但实际上我国目前的股票交易都是采用记名方式,通过电脑联网系统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在证券登记机关登记,且股票交易多为无纸化交易。所以,无记名股票质押所要求的质物的交付要件对股票的设质并不适用,即股票的设质都无须交付股票给质权人,而都需要在证券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权方能生效。
2.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根据自身情况,也可以有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以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