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对出质的股份有分配盈余的收取权。分配盈余是由股份所生的法定孳息。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质权人有收取质物所生孳息的权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则上质权人有收取股份股票分配盈余的权利,但在无记名股票质押中,质权人只有在未丧失股票的占有时,才能收取分配盈余。
2.质权人对股票代位物享有物上代位权。股权质权的效力及于股票的代位物上,质权人对代位物享有物上代位权。
质权的代位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公司合并或股份合并,出质股东受领新股票时,质权存续于新股票上;2.公司清算时,质权存在于出质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上。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和增资配股,由于它独立于设定质权的股份,不是质权标的的变形,不应当将它当作质权的标的,因此实践中不应当将其看作法定孳息,质权人对其也不享有物上代位权。
3.质权人有占有和留置股票和其他股权凭证的权利。股权设定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以前,股权质权人有占有和留置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的权利,若质权人丧失对其的占有,则质权消灭。
4.质权保全权。
5.限制出质人行为的权利。
6.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权人所负的义务,主要为质权实现后,负返还清偿债权后之剩余款项给出质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