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保全权

质权保全权,又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损害危险,或者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的质权时,质权人可以预先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明显股份的价值是无法恒定的,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质权保全权对其债权安全极为重要。质权人行使质权保全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价值有现实的,明显减少的可能,而非当事人主观臆测。 

2.股权价值的减少足以危害所担保债权的实现。 

3.质权人应通知出质人并可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担保,在出质人拒绝提供担保时,质权人才可以行使质权保全权。 

4.在行使质权保全权时,质权人应告知证券登记机构,在证券交易所按股票转让的方法进行出售;对记名股票,须背书交付才能转让;以出资份额为质押标的的,质权人应通知公司,并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拒绝行使或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质权人有权变卖或出卖出质股份。 

5.处分质物所得价金可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