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实现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对质权进行处分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体现。关于股权质权的实现,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股权质权的实现要件,即必须是质权有效存在且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未受清偿,此处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部分未受清偿。  

2.股权质权实现时,须对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具体包括:第一,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尚有部分甚至很少部分债权届期未获清偿,也应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第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份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是指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以权利出质的,如果法律无特别规定,应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股权质押也禁止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