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出资登记的规定:“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且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条款不难看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合同是一个要式合同,且该等质权只有在有关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后才发生物权效力,当然质押合同本身不受此限,质押合同在双方是人达成一致后生效。
证劵登记结算机构的范围
1.中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基金份额出质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仅从字面理解,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该条所指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目前应该是指中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登公司目前为封闭式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和上市交易基金办理登记结算业务。根据《物权法》,上述基金份额的出质在中登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生效。
2.基金公司
除了中登公司外,相对一部分基金公司也自行负责其旗下一般开发性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然而《物权法》并未明确其在出质登记中的地位,基金公司是否有权办理出质登记,仍有待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实践中,受基金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也可以为一般开放式基金办理登记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