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时成立。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符合以下两个程序:
1.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书面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2.须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商标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商标局;专利权质押的登记机关是中国专利局;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中国专利局、版权局就专利权、著作财产权质押予以登记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在此情况下质权才会成立,质押登记机关发给质权人质押证书。由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只是权属证明,不属于流通证券,因此交付上述权利证书不是质权生效的条件,出质人可以不向质权人交付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