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设立

商标权质押是指以商标专用权为质押标的的质押。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商标专用权为质物。实践中质权的设立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我国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以及个人,因此商标权质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仅限于个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法人。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专用权,具内容包括独占使用权、转让权、许可他人使用权、续展权以及法律诉讼权(制止他人非经同意使用商标的行为)。其中,能作为商标专用权质押标的的为注册商标的转让权和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5.当事人约定的与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设立商标权质押后,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进行登记,非经登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行为无效。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委托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证机关确认盖章);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文件;5.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经就出质商标专用区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以不提交;6.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上述规定提交的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办,不补办的或补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必须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而且必须是打印体或者印刷形式。  

出质多件商标的,在一份申请书中列明,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出质的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常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有期限,也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若发现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和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况有:1.出质人的名称和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2.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4.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5.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区正在办理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且商标局尚未作出审查报告的,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继续办理上述申请的,应向商标局出具书面同意文件;质权人不同意继续办理的,应在出质人向商标局撤回上述申请后在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用于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备案申请已经商标局核准的,质权人应当向商标局出具书面文件,以示知晓相关备案内容。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