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变更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变更神质权人或者出质人的名称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评下列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办理质权登记事项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需要延期的,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质权登记自动失效。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补正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登记机关若在登记后发现登记与事实不符的、有属于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之一的和质押合同无效的,撤销该登记。  

以上的登记、变更、注销等行为都是不收任何规费的。这些内容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内容,如果和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