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权的特殊规定

专利权质押是指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质押。其中,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对于专利权质押,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专利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没有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生法律效力。专利权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2.专利权包括独占权、转让权、许可他人使用权及标记权等,但能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仅指专利权中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权,即转让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具有人身性质,不能质押;尽管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也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但由于其具有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而不能作为质押标的。  

3.专利权的客体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因此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约定被质押的专利是哪一种,并载明其名称、专利号等。  

4.专利权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情况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但对专利权质押,当事人还要考虑如何支付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时所需的费用、质押期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可能遇到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依法拍卖、变卖所需费用,这些费用的支付应在质押合同中得到确定。  

由于专利权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因此在进行专利权质押时,法律对其中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别的限制,具体包括:  

1.作为专利权质押的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即其所拥有的专利权有效证件必须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一致,否则对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若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  

2.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全民所有制单位作为出质人时,应首先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在办理登记时,不仅要提交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还要有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