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押是指以著作权中财产权作为质物的质押。对著作权的质押,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其中的口述作品因其未能固定化,不能作为质押标的。由于著作权中的邻接权也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也可以作为著作权质押标的。著作权中的邻接权又分为出版者权、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权。当事人应当在著作权质押合同中具体规定被质押的标的是哪一种作品或是邻接权中的哪一项。
3.能作为著作权质押标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即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表演权、播放权、制片权。当事人应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所质押的著作权财产权的具体权能。
4.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期间;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