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当事人订立著作权质押合同后,应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非经登记的著作权质押合同,质权不能成立,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应符合以下规定: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但出质人与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也可申请办理。著作权质押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当事人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缴纳登记费,登记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制定。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产生实行的是“自动产生原则”,著作权人办理著作权登记不同于强制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登记,而是自愿的。因此当事人要使著作权质押生效,一定要向著作权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步、根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第三步、在出质后,著作权人对著作财产权的行使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如果合同无特别约定,质权人也不得行使或处分著作权。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著作权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合同变更登记,否则变更后的质权无效。
第四步、根据上述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1.登记后发现著作权归属有争议;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届满的;4.质押合同因其担保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的,应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通知书;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