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赃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企业的流动资金。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去占有的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上的企业间应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
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
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
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是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