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注销及异议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 

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