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时,将保管物返还给寄存人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保管人,交付物品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寄存人,被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
保管合同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当事人在保管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保管费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能协商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合同。
在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人有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经寄存人同意的以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而且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对因其过失给寄存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而且,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保管费包括保管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寄存人应当支付给保管人的报酬。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寄存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成就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寄存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