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行纪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行纪人负担。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差价由行纪人补偿。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行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由行纪人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差价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在行纪人按照约定完成委托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行纪人对委托物有留置权。行纪人应当给予委托人一定宽限期,催告委托人支付报酬。宽限期届满委托人仍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委托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委托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