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的情节。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三次以上)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组织多人(三人以上)出卖人体器官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获利数额较大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大多按非法经营罪来处理。但两罪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别。刑法第225条规定了四种非法经营的行为,前三种显然不适用,只能适用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一般虽具有营利的目的,但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的权利,而不是市场经营秩序,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实际上是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再按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了。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