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三)》第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1一苯基一2一丙酮5千克以上;(2)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3)3,4一亚甲基二氧苯基一2一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10千克 以上;(4)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 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5)N一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舀蚕、哌啶150千克以上;(6)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7)(8)乙醴、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400千克以上;(8)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为了走私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2.划清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尽管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在性质上是一种走私行为,但按照1997年刑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走私限制进出口物品的,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必须在5万元以上,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刑法所列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这些用于制造海洛因等毒品不可缺少的化学物品,在国内市场上价格低廉,如果按刑法规定的起刑数额标准,势必放纵犯罪;将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单立罪名,则可以不受刑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起刑数额的限制,有利于惩治这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