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1、隐私权的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工作者在办理隐私权纠纷的时候往往会遇到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这时候就需要我们正确地分析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大小。例如小区物业公司装电子眼,此时物业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此时的行为不是对隐私权的漠视,而是隐私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所作出的妥协,所体现的就是权力背后的价值大小。但此时的公共利益不可做过于扩大的解释,例如为了医学的发展而公布患者的隐私,就不合时宜,就需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我们在实务指南中也有案例可以参考。

2、关于隐私权纠纷的精神损失赔偿问题

隐私权更多地体现出一种人格利益,人格利益是无形的,无法用具体的价值衡量,因此也给隐私权纠纷的赔偿带来了难度。隐私权案件其主要诉请基本上表现为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从物质上讲是一种无形的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立法上的金钱赔偿,就是鉴于损害与赔偿之间缺乏等价计量之对应关系的特性,在赔偿数额的掌握上仅确立了一个供主观界定提供参考的均衡原则,在责任承担与责任大小之间寻找平衡点,本着一定的价值观念对个案中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以及行为的可归责性和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作出主观评价,并最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