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第三级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本《规定》对案由的名称调整为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仍然作为第三级案由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之下。确定本案由时应当注意对义务帮工行为的认定,只要是义务帮工人在实施义务帮工行为的,即应确定为本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书诉讼法>若干间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与义务帮工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区别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方(雇工)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害或致害,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雇工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雇主责任,而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或者致人损害的,由义工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义工使用人与受益人不一致的,可以酌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适当承担责任。

在适用本案由时,在帮致人因帮工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如果第三人因下落不明不能确定,则不列其为当事人;第三人确定但没有赔偿能力的,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对于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