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公务员法》(2006年l月l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汉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3) 13号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

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问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 30号2004年4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