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船舶租用合同中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具有使用权,其中的光船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船舶还具有占有和收益权;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委托的法律关系,承租人将自已的货物交由出租人运输,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不是租金,而是运费。
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船舶租用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我国法院在处理时首先要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协议过选择其他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只有排除了适用外国法的情况,才可以将《海商法》等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作为准据法适用。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船舶绝大部分的支配权、管理权均属于出租人,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租赁,故定期租船合同中有许多条款是直接规定货物运输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运输合同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