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释》,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打捞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若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法院在处理时应当先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协议选择了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只有排除了适用外国法、国际公约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我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