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虽涉及外国投资者,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该类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中外合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情况。由于我国法律对合营企业的成立规定了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所以无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含有确定合营协议效力的内容,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审查。若合同无效,则处理时仅涉及损失的承担;若合同有效,则涉及合营合同应否终止和追究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