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因公司合并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在适用本案由中,比较常见的是公司合并无效纠纷,如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合并协议未经股东会通过等情形而提起的公司合并无效之诉。若债权人不主张公司合并无效而只是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债权的,则不适用本案由纠纷,应适用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