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物权确认纠纷包括不动产物权确认和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两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第(3) (4)项,第23条及第34条等规定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在确定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的关系,在实践中所发生的物权纠纷往往既涉及物权确认纠纷,又涉及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此时因为请求权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如返还原物清求权以对原物享有物权为前提,但物权的确认是因为物权这一实体权利本身的归属或内容存在争议而产生的,所以在同一纠纷中如既涉及物权确认纠纷案由又涉及返还原物纠纷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案由时,宜定返还原物纠纷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案由。

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