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区分返还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返还纠纷,则根据当事人返还请求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处理规定处理,如因不当得利返还的,则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
由于权利人请求返还的是原物而非替代物,因此,原物必须存在,这是适用本案由的前提。如果原物己经灭失,就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由下的请求权主体必须是物权人,或者虽然不是物权人,但是法律规定的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人,如破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嘱执行人等。本案由下的被告应当是无权占有人,即无正当权源而占有他人之物的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