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项下案由的区分,在区分业主专有权和业主共有权纠纷以及车位纠纷和车库纠纷时,要注意各纠纷的客体的区别。

业主作为专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有:(1)所有权与自行管理权。(2)相邻使用权业主作为专有权人承担的义务有:(1)对建筑物的不当毁损行为以及未按专有部分的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使用专有部分。(2)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存在的义务。(3)相互容忍的义务。(4)应独自出自修缮其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共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有:(1)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2)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3)物权请求权。业主作为共有权人的义务有:(1)按照共有部分本来用途使用共有部分。(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3)维护与保存共有部分的义务。(4)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