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系因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能所引发的纠纷,因此,此类案件应由该不动产所有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因土地征收、征用行为而形成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纠纷的不同。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而相邻关系的客体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除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外,还存在一些比较少见的相邻关系纠纷,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相邻关系纠纷的案由,如相邻滴水纠纷、相邻购景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