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主要有: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是指因工业活动或是其他人为的原因,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造成大气质量下降,引起污染,使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是指由于人类排放的各种外源性物质(包括自然界中原先就有的和没有的),进人水体后,超出了水体本身自净作用(就是江河湖海可以通过各种物理、化学、生物方法来消除外源性物质)所能承受的范围,造成水体污染,使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是指责任人因工业活动或是其他人为的原因,排放噪声造成污染,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造成污染,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进人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引起土壤质量恶化,并进而造成农作物中某些指标超过国家标准,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是指电子废物由于人类活动排人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是指固体废物由于人类活动排人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公共环境、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