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主要有: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以及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的核设施;而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之外的航空器(包括飞机、飞艇、气球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航空器的经营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其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就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遗失、抛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非法占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法占有人就其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