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的区别。产品运输者责任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运输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而铁路运输损害责任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或者发生其他铁路运营事故。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明确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