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合同法》(1999101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一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一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  19991229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