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储蓄存款合同一般表现为存折、存单或其他储蓄存款凭证。但是,储蓄存款凭证仅仅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证明,而不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身。储蓄存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自存款人将货币交付于金融机构之时起,合同成立”。存款人对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债权。
实践中常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审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从广义上讲,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包涵了存单纠纷,存单纠纷涵盖了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为主要证据起诉的纠纷,广义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却不仅限于此,还包括以借记卡、信用卡等银行卡为主要证据起诉的纠纷。鉴于本案由规定将银行卡纠纷单列为第三级案由,这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仅指不包括银行卡纠纷在内的狭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而不将“存单纠纷”单列为一项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银行卡纠纷的区别_银行卡纠纷是以借记卡、信用卡等为主要证据起诉的纠纷,被《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单独列为了一个三级案由,这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是不包括银行卡纠纷在狭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在实践中,储户与金融机构订立储蓄存款合同后会持有存折或者其他的储蓄存款凭证,需注意相关的储蓄存款凭证是双方合同关系的证明,并不是合同关系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