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1987年1月l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通则》(1987年1月l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