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宪法》(1982年12月4起施行2004年3月14修正)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起施行2009年8月27修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 7号2001年3月10起施行)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二)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