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一般人格权纠纷主要有:

(1)人格独立权纠纷,是指因人格独立权受侵害而引发的纠纷。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孚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2)人格自由权纠纷,是指因人格自由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人格自由是经过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人格不受约束和控制的状态,既是指人格的自由地位,也是指人格的自由权利,包含保持人格的自由和发展人格的自由。

(3)人格尊严权纠纷,是指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