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纠纷的关系。一般人格权具有补充功能,对于侵害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能以侵害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名义进行法律保护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对于末具体化为民事权利的人格性宪法权利的民事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操作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子以受理。”因此,法院可以据此作出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的判决,使受害者获得民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