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

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 1920044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护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起施行)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2)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17)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犷可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