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责任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该类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中,界定“知情人员”和“内幕信息”是适用本案由的关键,《证券法》第74条和75条对此分别作了规定。(2)在很多情况下操纵市场行为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人员有关联,在操纵市场责任纠纷中的受害者中特殊情况下上市公司也可能成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人。(3)在实践中认定证券欺诈行为时,结合证券法律、法规关于证券欺诈行为的具体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欺诈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处理。(4)处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还应结合《侵权责任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