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第4, 5, 7条的规定,期货透支交易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的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实行金融业务专营制度,只有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有权从事融资、信贷业务,因此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进行透支交易,这种融资的法律关系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对无效融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存在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如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导致透支发生扩大损失的,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