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爪7条的规定,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强行平仓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的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期货透支交易纠纷的关系。一般而言,出现透支交易,必然引来强行平仓,但采用强行平仓行为却并不必然出现透支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规定了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对客户或者会员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有权一子以强行平仓,可知,在保证金不足和违规持仓的两种情况下都可以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