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营业信托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该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相关的第一审民事信托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的、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的不同。营业信托的委托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区别于民事信托中委托人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为主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