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发现权也是与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平行的一类知识产权。依据《民法通则》,发现权的主要权利内容是,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并且在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浸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发现人一般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申清领取发现证书井获得有关奖励。当事人之间关于发现人的署名和奖励的归属以及有关的损害赔偿等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提出,案由可以确定为发现权纠纷。
作为发现权客体的发现,既可以是已经公开的,也可以是尚未公开发表的。即,不论发现人是否公开其发现内容,都不影响发现人主张发现权。
在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1993年6月2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发明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被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并于2003年12月20日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