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2002年7月12日〔2001〕民三他字第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苏他字第1一号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以下称龙宝公司)诉苏州朗力们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一下称朗力福公司)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介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由于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销售原告龙宝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在起诉中,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予以受理:

本案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被告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21一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