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起诉之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15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有关措施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考虑到这类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比较多见,特别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只有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采取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也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有关申请错误的判断也往往涉及一些知识产权专门问题。《规定》在知识权权属、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下单列了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第三级案由。凡是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中因申请临时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而引起的损害责仟纠纷,无论是因诉前中请、起诉时申清还是诉讼中申请,都应当确定为这一案由;在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因申请临时措施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则不适用这一案由。  

与2008年《规定》相比,这次修改一方面是将“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修改为“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因为这种案件一般多出现在知识产权领域,这样表述更加严谨;另一方面是在第三级案由之下又列举了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因中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川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庄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仟纠纷、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这5个第四级案由。其中,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即:“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浸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