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竟争行为,人们在习惯上称为仿冒行为。一般理解,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往往也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对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发生的纠纷,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而不是仿冒纠纷。
对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以及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均属于选择适用案由,原告仅指控侵犯其中部分客体的或者一种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争议内容相应确定具体案由。如仅主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确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仅主张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确定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纠纷;仅主张伪造产品质量标志的,确定为伪造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对于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一般均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当事人之间一般会存在竟争或合作关系。竞争对手之间涉及企业名称使用的争议,往往属于不正当竟争纠纷需要注意,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应当是指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用于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对于不能归类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其他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即,不涉及市场经营活动的使用行为),有关民事案件案由应当确定为本《规定》第147条的俊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对于自然人姓名的使用,如果并非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也就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而应当以《规定》第2条确定为“姓名权纠纷”。
对于涉及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的争议,当事人之间作为经营者,存在市场竟争关系的,案由确定为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和伪造产地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此发生的民事争议,一般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