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理上一般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的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称为捆绑销售。此处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不包括《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捆绑交易行为。为了案由的简明和便于识别,这次修改将2008年《规定》所称的“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纠纷”修改为“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捆绑销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纠纷,如果发生在市场经营者之间,即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应当作为本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受理;如果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应当作为《规定》第74条规定的买卖合同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