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法律意见书阶段

审查资料、出具法律意见书阶段是在前期准备、档案调查之后的第三个重要阶段,也是对律师法律知识要求最高的环节。其中,在档案调查之前与同时都要进行初步的资料审查,但更重要的还是体现在出具法律意见之时,直接影响法律意见书这个最终工作成果。出具法律意见书则是重中之重,也是交付客户的最主要成果之一。

审查资料、出具法律意见所需法律知识点的重点,包括民法通则及其意见、担保规范、合同规范、破产改制规范、公司企业规范、民事诉讼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规范、对外商投资不良资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

为了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质量的统一性,下列几项要求比较重要:

1、在该阶段,与前期调查阶段中的调查人员之间的沟通很重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要将调查的信息予以完整的掌握,避免因某个环节沟通不到位而的遗漏或误解调查的结果。这就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人员也要参予到调查中来,对调查中碰到的各种情况要比较熟悉,并且平常也要和其它调查人员多沟通调查中碰到的情况,另外要尽量的多设想调查中可能碰到的情况,一一问清予以排除或确认。

2、对法律意见书的形式统一化,包括表达方式的统一。

3、对法律意见书质量的控制,由越少的人作最后定稿的统一工作,越能保证质量的一致,人数的多少要视工作量、时间的要求。

4、根据档案材料的形式和证明力的可信度、把握度,视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标注。对只提供口头答复没有书面证明材料的,或提供摘抄的,或有书面证明材料但没有档案部门盖章的,在制作法律意见书时,注意要和有档案部门盖章的书面证明的有所区别,要根据其材料的可靠性,可在法律意见书适合的位置予以说明,并且要专门提醒客户或其评估机构要注意查看所调查的书面材料,并对没有书面调查材料要持一定的保留态度,有必要的可以协助提供专项核查。

5、疑难问题,除自己查询相关资料作研究之外,没有把握的还要与资深的律师、专业人员及时深入探讨,并且要将研讨的结果及时告知各成员。

6、注意有关法律行为的时间。比如要确认房产抵押的效力,不仅要看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还要注意到未进行抵押登记的,在担保法施行日(1995.10.1)的前后效力是不同的。

7、调查情况说明及法律意见书的附则,有利于客户了解、正确衡量、利用调查结果和法律意见书,并减少律师事务所本身的风险。

调查情况说明,是对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的各项说明。

附则中一般上要对以下情况予以声明和限制:

(1) 律师仅能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的前期调查的情况,以及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分析意见。

(2) 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完成。

(3) 法律意见书建立在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记录真实、及时更新的基础上。

(4) 不确定的信息内容及其不确定的程度。

(5) 因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不规范,从而建议客户应进一步核实的登记信息。

(6) 律师对房产、土地产权的调查限于通过被调查对象住所地或者在代理合同中要求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实施了档案的查询,不能排除被调查对象在其他地方购置房地产之可能。

(7) 律师的查询结果不能完全保证被调查对象相关信息已经被完整筛选,不能排除存在信息记录、筛选不精确等原因而导致的不够完全,也不能保证被调查对象实际控制的财产范围。

(8)法律意见书不构成对债务人及担保人处置的最终结论和解释。

(9)限制客户扩大对法律意见书的使用、向外界透露的范围。

(10)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其他需声明和进行限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