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

()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物证也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类重要证据。常见的物证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物品,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中质量存在争议的标的物,侵权纠纷中受到损坏的物品等。

物证具有以下特点:(I)可靠性较强。物证是以自身的形状、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只要物证不是伪造的,它就不会受到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就能够相当可靠地汪明案件事实。(2)稳定性较强。除那些易腐、易变质的物品外,物证形成后.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所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3)需要结合举证人的说明发挥证明作用。物证虽然被称为不动嘴的证据,但在发挥证明作用时,往往需要举证人对物证本身及物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和说明。

以是否原件为标准,可以将物证分为原始的物证和复制的物证。一般而言,原始物证比经复制的物证更为可靠,并可以作为勘验、鉴定的材料。所以民事诉讼法要求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允许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注意:对实物或者现场标的物的拍摄的照片作为物证。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和书证虽然都属于以实物形态表现出来的证据,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

主要区别在于:(1)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是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书证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具有证据效力。

在实务中,也存在某一实物证据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的情形。当以刻在该物征证明案件事实时.它又是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