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一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其行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这就是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免予起诉制度。免予起诉制度在法律上起始于19564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由于免予起诉制度的实质是未经人民法院审判而南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进行实体定罪但又不予追诉的一种处分,免予起诉决定具有与人民法院的定罪免刑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因而,学者们认为免予起诉制度不符合现代法治原

则,破坏了人民法院统一独立行使定罪权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制约的宪法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应当予以废除。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采纳了这一意见,废除了免予起诉这一提法,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将原来适用于免予起诉的一些情形归入不起诉的范围内,同时在基本原则部分增加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样,既吸收了免予起诉的合理因素,又维护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统一性,同时也符合现代法治原则。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留了这一做法。